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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信息

          下班時間被公司要求回復客戶消息算不算加班?法院這樣判!

          作者:李婭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4-02-26 瀏覽量:0

          閱讀提示:

          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進行工作消息回復,是否可以認定為加班?司法實務中對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此類“隱形加班”問題,是如何界定的?本文通過經(jīng)典案例來進行解讀。

          裁判要旨

          對于勞動者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nèi)容認定加班情況。對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情形,尤其是公司存在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jīng)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nèi)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有別于臨時性、偶發(fā)性的一般溝通,體現(xiàn)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為加班。

          案情簡介

          當事人信息:員工A女士與某研發(fā)公司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2019年4月1

          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某研發(fā)公司安排員工A女士執(zhí)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擔任產(chǎn)品運營一職位,基本工資為15500元,根據(jù)項目情況發(fā)放獎金,在工作量飽滿的狀況下,每月工資、獎金之和不小于15500元。連續(xù)曠工3天某研發(fā)公司可解除解勞動合同。

           

          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因及時間:2020年12月11日員工A女士向某研發(fā)公司發(fā)出解除通知,以員工A女士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20日連續(xù)曠工3天、2020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11日連續(xù)曠工3天以上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

          訴求:員工A女士提起關于加班費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賠償?shù)膭趧又俨眉霸V訟。

          歷次裁判結果

           

          1. 一審民事判決,對員工A女士要求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費203206.9元,延時加班費36362.07元、休息日加班費137206.9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29637.93的訴求不予支持。

          2. 員工A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民事判決:對于某研發(fā)公司應支付的加班費數(shù)額,本院根據(jù)在案證據(jù)情況予以酌定,綜合考慮員工A女士加班的頻率、時長、內(nèi)容及其薪資標準,本院酌定某研發(fā)公司支付員工A女士加班費共計3萬元。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員工A女士與某研發(fā)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因此法院不支持員工A女士要求某研發(fā)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時加班費的請求。關于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員工A女士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證明,其所主張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節(jié)假日,且不能證明具體工作內(nèi)容、工作時長,因此法院對員工A女士關于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的請求亦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加班事宜,雖然某研發(fā)公司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且抗辯值班內(nèi)容就是負責休息日客戶群中客戶偶爾提出問題的回復,并非加班,但二審法院結合聊天記錄內(nèi)容及員工A女士的“產(chǎn)品運營”工作職責認定,員工A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jīng)超出了簡單溝通的范疇,且《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能夠證明某研發(fā)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員工A女士利用從事社交媒體工作的事實,該工作內(nèi)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于臨時性、偶發(fā)性的一般溝通,體現(xiàn)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某研發(fā)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應當認定構成加班,某研發(fā)公司應支付加班費。因此,二審法院認定一審法院判決有誤,予以糾正。

           

          律師評析

          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及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不再拘束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辦公工位,特別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等情況并不鮮見。該案件對利用社交媒體等虛擬工具開展工作是否應認定為加班的問題,進行明確的回應,即對加班事實的認定,不能僅僅停留于形式的考察,更應當進行實質的判斷——是否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為后續(xù)案件的審判提供借鑒的空間和思路。

          構建和諧的用工關系,勞動者和公司方才能雙贏,互相成就。作為員工,應當勤勉盡責按時完成本職工作,公司方應當充分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但對于某些躺平摸魚的員工,公司方也可以在工作時間明確具體工作完成的時間節(jié)點,督促員工及時完成工作。

          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勞動案件的司法審理,還需要結合各個省份的經(jīng)濟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不同情況的具體分析。個案具有特殊性,不是直接的法律意見,如有案件,請聯(lián)系律師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李婭莉律師

          李婭莉律師

          服務地區(qū): 廣東-深圳

          服務時間:09:00-21:00

          律所機構: 廣東誠公(龍華)律師事務所

          186-1702-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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