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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行為與民間借貸不屬于同一事實的處理
非原創(chuàng)(《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要點和裁判標準》) 發(fā)布時間:2019-08-22 瀏覽量:0
涉嫌犯罪的行為與民間借貸不屬于同一事實的處理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裁判標準: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fā)現犯罪線索的,但涉嫌犯罪行為本身不是民間借貸行為,亦非民間借貸行為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應當繼續(xù)審理本案民間借貸糾紛,同時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