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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非原創(chuàng)(《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要點和裁判標準》) 發(fā)布時間:2019-08-22 瀏覽量:0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裁判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判標準:
一、所涉借款合同雖然僅有借款人個人簽名,但該借款合同簽訂時借款人與其配偶處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有證據(jù)證明借款人配偶事后已對借款合同作出追認。該追認及對所負債務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可通過明示或暗示的行為方式予以表達,不應當局限于借款人配偶出具書面的借款確認文件。比如,借款人配偶自愿代為償還部分借款的,亦作為認定借款人配偶追認涉案債務并愿意共同承擔的依據(jù)。
二、所涉借款合同雖然僅有借款人個人簽名,但該借款合同簽訂時借款人與其配偶處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人請求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償還,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對于認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準,應當結合借款金額與債務人經(jīng)濟能力的對比關系、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的錢款去向、有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支出等情況,由審判人員作出判定。
三、所涉借款合同僅有借款人個人簽名,涉案借款合同簽訂時借款人與其配偶雖處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涉案借款金額及用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出借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借款人將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出借人主張涉案借款系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債務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