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婭莉律師
186-1702-7824
廣東誠公(龍華)律師事務所
14403*********292
1485725211@qq.com
1龍華所:深圳市龍華區(qū)中執(zhí)時代廣場A座21樓21L.2總所:福田區(qū)卓越梅林中心廣場3棟6樓.
微信掃一掃 關注我
合同糾紛——合同的法定解除權(一)
作者:李婭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9-07-31 瀏覽量:0
合同糾紛——合同的法定解除權(一)
[要點提示]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主體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案情] 案例真實,但以下隱去當事人真實姓名
2018年9月14日,小娟(甲方)、吳謀(乙方)雙方簽訂《裝修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將其坐落于H小區(qū)X棟X單元X室的房屋包給乙方裝修,承包內(nèi)容:水電安裝、貼磚、吊頂、刷墻,詳見裝修工程預算報價表(一);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開工日期2018年9月14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14日,總?cè)諝v天數(shù)90天;合同價款人民幣52000元整,簽訂合同支付30%價款(15600元),水電完工支付25%價款(13000元),貼磚完工支付25%價款,工程全部完工支付20%價款(10400元)。備注:如加做柜子按報價表(二)來增加項目收款。合同并就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當日,小娟支付給吳某15600元。吳某于9月15日開始施工。2018年9月23日,小娟轉(zhuǎn)賬支付給吳某13000元。2018年10月17日,雙方為吳某所貼墻壁瓷磚有無使用過膠水發(fā)生爭議,后小娟為保證裝修質(zhì)量要求吳某寫承諾書,吳某向小娟出具內(nèi)容為“裝修承諾諒解書,小娟業(yè)主H小區(qū)X棟X房裝修事宜做如下補充:1、本人自愿向以上房號業(yè)主交納人民幣2萬元工程質(zhì)量保證金。2、后續(xù)工程進度按照合同及預算表進行,質(zhì)量要求均按合同進行,如有違背合同,業(yè)主有權不退保證金。3、后期工程均按先工后款,由業(yè)主驗收完成后進行付款。4、以上所收保證金在業(yè)主對所有工程驗收完后,進行退款,雙方不得違約”的承諾書,并當即通過手機轉(zhuǎn)賬支付給小娟保證金20000元。嗣后,吳某施工至10月底,再未施工。2018年11月3日、4日小娟分別轉(zhuǎn)賬支付給吳某13000元、5000元。小娟共計支付給吳某46600元。雙方對于合同履行發(fā)生糾紛,遂訴。
原告訴求:(小娟作為原告,吳某作為被告)
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預付裝修款46600元,并賠償自起訴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拖延施工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20000元
被告答辯:
1、本人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了80%的工程,本人按照合同約定方式收款,不存在跑路。原告對預算表未約定增加的工程量,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即使原告未增加的工程量的款項,本人無奈繼續(xù)施工。
2、原告及其丈夫暴力威脅強迫的手段向本人索要2萬元人民幣,強迫本人寫下裝修協(xié)議承諾書。
[法院審判]
法院認為:
1、原、被告簽訂的裝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小娟按約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吳某未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從2018年11月份起就再未進行施工,未能在約定的期間內(nèi)完成裝修工程,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被告吳某以其行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約定的裝修義務,原告小娟訴請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小娟要求被告吳某返還預付裝修款46600元,但被告吳某實際進行了施工,其已施工的工程量價款經(jīng)評估鑒定為24401元,該部分應當扣除。
3、原告小娟僅提供了租賃合同,證明其經(jīng)濟損失為6400元,其余損失部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決:
1、解除原告小娟與被告吳某于2018年9月14日簽訂的《裝修合同》。
2、被告吳某返還原告吳娟娟款項22199元,并賠償利息損失。
3、被告吳某賠償原告小娟經(jīng)濟損失6400元。
[律師評析]
該案是常見的合同糾紛案件。本案中被告吳某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已經(jīng)構成實際違約,作為合同相對方的原告小娟享有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權。合同解除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法院的判決正是體現(xiàn)了這一點。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