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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之違法約定試用期
作者:李婭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9-05-31 瀏覽量:0
勞動爭議糾紛之違法約定試用期
[要點提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的期限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否則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無效,該試用期應按照正式工作的標準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案情] 案例真實,但以下隱去當事人真實姓名
2014年5月19日,文某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約定:文某的勞動期限為2014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試用期3個月,工作崗位為財務部,工資1800元/月,試用期1800元/月,從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8月19日,每月15日發(fā)放工資。2014年8月19日,文某提交《員工轉(zhuǎn)正考核申報表》后轉(zhuǎn)正,調(diào)整后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和績效工資四部分組成,總額為6000元/月。文某收到的2014年5月工資總額為1901.4元,6月為4298.19元,7月為3906.91元,8月為3910.79元,9月為1525元。2014年5-9月工資明細中顯示文某的本月平日實發(fā)基本工資標準為1800元/月。后雙方發(fā)生糾紛,文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因?qū)χ俨貌脹Q不服,遂訴。
原告訴求:(文某作為原告,A公司作為被告)
1.被告支付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人民幣18300元;
2.被告支付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試用期工資低于轉(zhuǎn)正后工資80%差額人民幣300元;
被告答辯:
1. 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入職工作,于2014年9月11日上午離職。原告要求支付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間的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的請求是沒有依據(jù)的。
2.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工資為1800元整,其試用期工資也為1800元整,原告請求試用期工資差額無依據(jù)。
[法院審判]
1、依據(jù)《員工轉(zhuǎn)正考核申報表》,認定實際試用期為四個月。認定系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A公司應當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依據(jù)勞動合同約定工資6000元/月支付)。
2、認定試用期期間文某的工資按4500元/月的標準執(zhí)行,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6000元/月的80%),應支付差額。
[律師評析]
該案是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在實踐中,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比如約定較長的試用期、約定多個試用期等等,對于合法權(quán)益受侵害的勞動者應當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