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銳律師
139-5197-3487
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
13201*********293
chenruilawyer@126.com
南京市建鄴區云龍山路89號龍湖天街1幢23樓
微信掃一掃 關注我
合同解除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非原創 發布時間:2024-03-07 瀏覽量:0
在合同被解除后,無違約方仍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的場景下。
違約方的責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具體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是合同雙方預先約定的,比如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適用定金罰則等。
若合同中未作出此類約定,責任承擔則遵循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和第五百六十六條所述,違約方需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涉及多種情景,例如:
1.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一方在履約期限前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并在合理期限內未改正。
這些條件均可作為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
《民法典》也規定了其他特定情況,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等,貸款人或出租人均有權停止履行合同。
這些規定確保了合同的公平執行,保護了無違約方的權益。
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取決于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如違約金的支付,那么責任追究將按照這些條款執行。
若無明確約定,則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通過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方式來實現責任追究。
在實踐中,違約責任的追究旨在補償無違約方的損失,確保其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