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托運人的過錯責任
案情
2011年10月7日20時10分左右,胡某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汽車,該車無保險,車輛識別代碼、發(fā)動機號無法識別,運送的物件嚴重超長,在河口區(qū)孤島鎮(zhèn)作業(yè)大隊十二隊南側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李某及乘車人梁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在李某駕駛的電動車上的梁某受傷。經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胡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梁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另胡某所承運貨物系孤島采油廠托運的鉆桿、零件,胡某系受采油廠臨時雇傭。
梁某向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案件焦點
1、胡某與采油廠存在何種法律關系及各承擔何種責任;2、梁某的各項損失問題。
判決結果
一審:(2012)河民初字第719號,一、胡某賠償梁某各項損失共計81398.8元;二、駁回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注:胡某占100%責任,采油廠不承擔責任】
二審:(2014)東民一終字第62號,一、維持(2012)河民初字第719號第二項;二、變更(2012)河民初字第719號第一項:胡某賠償梁某63496.16元,采油廠賠償梁某27212.64元?!咀ⅲ汉痴?0%責任,采油廠占30%責任】
評析
本案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典型的一種車輛雇傭方存有過錯的交通事故侵權行為,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法官一般以單純交通事故侵權為由將直接侵權人之外的人排除在案件之外,其他存有過錯的主體無法在類似案件中一并處理,這樣,導致受害人只能另案處理甚至因為案件已審理終結,連立案也成問題,一方面增加了訴訟成本,另一方面客觀上存有縱容過錯方當事人之弊端,無法體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內在規(guī)制機能和素質,同時也不能吸收當事人的不滿,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針對本案胡某與采油廠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及各承擔何種責任是關鍵焦點。梁某的各項損失是常見焦點,對此不再展開。
一、胡某與采油廠之間存在雇傭關系還是運輸合同關系;
接受梁某委托后在二審中一直堅稱胡某與采油廠之間存有雇傭合同法律關系,對方仍抗辯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系。雙方存在何種法律關系關乎責任承擔,至為重要。
實際生活中雇傭車輛從事某些運輸業(yè)務,雇傭方和受雇方之間存有何種法律關系有時較難區(qū)分,司法實踐中主要從雙方在運輸過程中是否存有控制、支配的從屬、隸屬關系進行區(qū)分。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是:1、雇員的勞務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這是雇傭關系的一個顯著特征。2、雇主與雇員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3、雇員的勞動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從雇員的勞務中獲取利益。4、雇員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這四個方面的內容構成了雇傭關系區(qū)別于其他關系的基礎,這也是雇主對雇員承擔無過錯責任確立的理論基礎。
本案中胡某自行提供運輸工具將采油廠的鉆桿、零件運送到約定地點,胡某在運輸過程中不受采油廠控制和支配,雙方未形成從屬法律關系,胡某與采油廠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二審法院因此維持了一審法院對胡某與采油廠之間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的認定。
二、胡某與采油廠存在運輸合同關系,采油廠承擔何種責任;
按照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思路,本案中胡某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且與采油廠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應獨立承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就是基于此種觀點認定采油廠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在接受當事人二審上訴案件委托后,全面系統(tǒng)研究了案情,認為本案不能僅以普通交通事故侵權案件處理,而應結合特殊案情從整個民事侵權的更大角度按侵權過錯承擔責任,但苦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僅是依據侵權法理要求承擔責任恐難說服法官,為此,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辯論:
1.采油廠基于雇傭或使用涉案車輛及人員而產生了安全保障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包括,可能導致損害后果的預見義務和為避免損害后果而應采取積極措施的避免義務。如本案采油廠明知或應知駕駛人無合法駕駛證及車輛瑕疵的情況下,應拒絕予其交易,否則就是沒有盡到該種注意義務。另外,雇傭的車輛運送超長物件,存有致不特定人傷亡的現實危險性,未加勸阻或放任使用就要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
2.采油廠因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中均有過錯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蹲?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采油廠作為專業(yè)單位,運輸特種設備使用無牌、無保險,車輛識別代碼、發(fā)動機號無法識別,運送的物件嚴重超長且無證駕駛,存有的過錯明顯,根據上述法律及蘊含的法理精神,采油廠的上述過錯行為使其承受了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3.采油廠雇傭或使用涉案車輛及人員的行為存有嚴重的選任、指示過失。
在侵權責任法中承擔責任最嚴格的承攬合同也明確予以規(guī)定:定做人對選任、指示有錯誤的也要承擔侵權責任,舉輕以明重,在本案提供勞務的合同中,采油廠選任、指示的過錯責任明顯。
4.對于梁的損害,胡是直接侵權人,采油廠為間接侵權人,因其使用胡的車輛及人員開啟了一個危險源--運送超長鉆桿,客觀上促使此次事故發(fā)生,主觀上至少存有間接故意,他對其應負的監(jiān)督、管理直接侵權人胡,防免損害發(fā)生的義務漠然視之,放任發(fā)展,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無論從法理上、還是一般公眾的情感上不能逃避。
5.采油廠使用瑕疵車輛使其獲取了一般意義上的經濟收益或減少了支出,這種低成本的交易,建立在放任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權的肆意侵害基礎上,果然不出意外的導致了本案上訴人的損害。采油廠對該車存有運行利益,對該車運行事實上處于管理地位和從該車的運行中獲取了利益。
6.本案雖因機動車直接侵權產生,但縱觀本案全程,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能僅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截斷事實,分之處理,即浪費司法資源,又存有違高效便民之民訴法基本原則之嫌,更為重要的是,致某些不負責任的行為于放縱,使公平正義之法治理念退卻,不能吸收本案當事人的不滿,為社會不穩(wěn)定埋下隱患。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代理人的上述意見,變更了一審判決,以采油廠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存有過錯,對胡某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違法載貨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承擔一定責任,結合案情酌定采油廠承擔30%責任,糾正了一審采油廠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