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的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主要有以下幾種特殊人群的刑事責任能力:
1、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中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jù)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jīng)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中國刑法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遍g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中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毕拗菩淌仑熑文芰Φ木癫∪?,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中國刑法規(guī)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中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边@主要是考慮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醉酒的發(fā)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應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另一方面,由于他們生理上的缺陷,他們在接受教育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認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一般規(guī)定對他們的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國刑法第19條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