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
來源:張藝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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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收受贊助款回扣的行為是構成貪污罪,還是受賄罪?被告人楊某是某鎮(zhèn)鎮(zhèn)長。因該鎮(zhèn)土地被國家征用,楊某在辦理領取土地款的過程中,當地水利水電站某管理站負責人嚴某找到楊某,要求楊某以“水利攤銷費”的名義由該鎮(zhèn)贊助管理站,并許諾按照贊助款的30~40%提取“回扣”給楊某本人。楊某沒有經其他領導研究同意,就利用自己擔任鎮(zhèn)長并主管該鎮(zhèn)財物的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擅自將鎮(zhèn)里的公款共計人民幣45000元,以“水利攤銷費”的名義批付給管理站。管理站收到此款后,也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由嚴某經手送給楊某“回扣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楊某占為己有。事后,楊某根據嚴某的要求,虛開兩張“集美區(qū)勞動服務公司”的名為“渠道清淤費”的收據給該管理站做帳?!≌J定意見:楊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評述:(1)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2)判斷楊某行為是受賄罪還是貪污罪的關鍵,是弄清楚楊某收受的2萬元是管理站所有,還是歸本單位所有。楊某是在得到顏某給其“回扣”的承諾后,才批付給“水利攤銷費”,所謂“回扣”不是管理站的財產,而是“水利攤銷費”的一部分,是楊某單位的財產,楊某實際上是假手管理站,變相侵吞本單位的資金。因此,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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