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來源:張藝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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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xx,男,64歲,原系中共湖南省A投資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黨委書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因涉嫌犯受賄罪,于1995年11月9日被逮捕。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xx犯受賄罪,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
1991年底至1994年9月期間,被告人張xx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A公司黨委書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收受及指使、縱容其養(yǎng)子張**、其妻鄒**(均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收受公司下屬和客戶的財物,為對方謀取利益。收受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208900元。其中,張xx指使張**收受下屬珠海公司經(jīng)理盧某某為感謝其重用、提拔及在業(yè)務上的關照而送給的珠海澳洲山莊別墅一棟,價值143.75萬港元;收受下屬房地產(chǎn)公司經(jīng)理張某某為張xx同意其辭去公職并在工作移交中滿足其意愿而送給的40萬港元;收受港商吳某某為求得張xx支持、關照而送給的30萬港元。在到深圳出差和到香港旅游期間,被告人張xx縱容隨行的鄒**收受張某某4萬港元;收受盧某某10萬港元。被告人張xx在與馬來西亞商人張某某洽談業(yè)務過程中,應張某某的要求,簽署一系列文件,出賣A公司的利益,收受張某某12萬馬來西亞林吉特;在幫助港商黃某某推銷深圳的"福建大廈"4層寫字樓,使黃等人獲取中介費人民幣216萬元期間,先后收受黃某某現(xiàn)金8萬港元和價值1.6萬港元的摩托車一輛;在洽談、開發(fā)深圳"B工業(yè)城"項目過程中,收受合作方鄧某某人民幣5萬元,在A公司將合資成立的惠州富紳服裝實業(yè)有限公司交合資方陳x林、陳x才兄弟承包經(jīng)營后,經(jīng)張xx同意減交了陳x林兄弟應交的利潤25.5萬元,免交了應交的違約金141萬元,張xx先后在香港收受港商陳x林送給的現(xiàn)金16萬港元q上述收受的錢物,除別墅和摩托車外,大部分由張**用于長沙市烈土公園"水上樂園"項目投資,部分由鄒**在深圳市存人銀行,案發(fā)后,已被檢察機關追繳。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xx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和通過張**、鄒**收受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且系主犯,雖然贓款已全部追回,亦應依法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于1997年7月10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xx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萬元。偵查機關查獲的贓款子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均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xx及其辯護人以接受黃某某等人的財物是受禮、受贈或接受資助,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不屬受賄,張某某的證詞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審認定收受張某某12萬馬來西亞林吉特的事實失實;對珠海澳洲山莊別墅沒有收受的故意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xx在A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與黃某某等人的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對方財物,歸個人所有,并利用其主持公司經(jīng)營管理的職務之便接受辦理對方請托事項,為對方謀利,應以受賄論處;關于收受澳洲山莊別墅的主觀故意問題,盧某某、張**均證實,房產(chǎn)證辦到張**名下是張xx的授意,且有鄒**、張某某的證言相印證,其收受的主觀故意明顯;關于收受張某某12萬馬來西亞林吉特,由于通過特殊手段取得的與張某某的談話筆錄,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效力,又無其他證據(jù)支持,故認定收受張某某賄賂的證據(jù)不充分,不予認定。被告人張xx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94.1546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危害特別嚴重,系本案主犯,依法應予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1998年7月22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人張xx的上訴,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長中刑初字第261號以受賄罪判處上訴人張xx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萬元的刑事判決。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將該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認為:被告人張xx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收受或縱容、指使其養(yǎng)子張**、其妻鄒**收受公司下屬和客戶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94萬余元,為對方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使國家遭受重大經(jīng)濟損失,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一、二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于1999年10月10日裁定如下:核準湖南省人民法院(1997)湘刑二終字第15號維持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xx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萬元的刑事判決。
二、主要問題
對受賄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應注意哪些問題?
三、裁判理由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關于受賄罪的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對于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救額及情節(jié)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刑法條款對受賄罪的處罰標準規(guī)定得相當清楚,即個人受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但是,對于貪污罪犯與受賄罪犯的量刑不能單純從犯罪所得數(shù)額上比較而確定量刑。近年來,存在-些罪犯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亦特別嚴重,因為已被迫繳全部贓款而判處較輕刑罰的情況,這與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罪沒有獨立的處罰條款不無關系。我們認為,對受賄罪如何掌握量刑的標準,特別是掌握死刑的標準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根據(jù)近年來的審判實踐,對于受賄罪的量刑,特別是對死刑的掌握,應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全面衡量來決定刑罰,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方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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