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yǎng)費該給多少
來源:陳慧燕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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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不損害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對撫養(yǎng)費的多少及承擔的期限長短進行協(xié)商。
二、如父母雙方協(xié)商不成,可通過法院按照以下準則進行判決:
1、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給付辦法,可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一次性給付。子女的口糧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歸子女。
2、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4、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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