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憲平律師
137-0796-4745
江西映山紅律師事務所
13608201110342237
kuangxianping@sina.com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泉江鎮(zhèn)華影時代廣場四樓南15號
微信掃一掃 關注我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財產擔保,法院可以變更保全財產嗎?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4-09-10 瀏覽量:0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財產擔保,法院可以變更保全財產嗎?
文/鄺憲平
近期,筆者代理一起合同糾紛案,在法院起訴立案時申請了訴訟財產保全,法院也作出了民事裁定,額度凍結了被保全人的銀行存款8萬余元。被保全人向法院提出,其開了一家商店需要資金周轉,凍結存款不利于其經營,自愿將其名下一套價值100多萬元房產作為擔保,并將不動產權證原件放在法院。那么問題來,法院是否可以變更保全財產,凍結存款變?yōu)閮鼋Y房產,法院變更保全財產是否需要保全申請人同意?
筆者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167條規(guī)定:“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狈ㄔ河凶兏H敭a的自由裁量權,但其權利也受到約束,即被保全人提供的財產要與凍結的財產等值,且有利于執(zhí)行。本案中,被保全人提供的房產價值100多萬元與法院凍結的存款8萬余元,二者明細不等值,且房產不利于變現(xiàn)執(zhí)行。因此,法院不可以變更保全財產。至于法院變更保全財產是否需要保全申請人同意問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
為了對條文的正確理解,我還特意查閱了最高院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書中對第167條的釋義,具體敘述如下:
該條是關于可對保全標的物予以置換的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以便及時有效地實現(xiàn)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有的被保全人從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角度出發(fā),提供一些雖然具有一定價值,但難兌現(xiàn)的財產作為財產保全的擔保,向法院提出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此時,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的規(guī)定,法院依法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予以保全。這樣一來,雖然保護了被保全人的合法利益,但對保全申請人的利益是否盡到保護職責,如何進一步保護好申請人的利益,法律沒有規(guī)定。
從保全申請人利益的角度而言,在申請財產保全時,申請人為交納保全費、提供擔保、查找被申請人的財產費了不少周折,而在財產保全后卻因為被保全人提供了擔保,特別是被申請人提供了不易兌現(xiàn)的財產而被解除保全措施,確實存在對申請人不利的因素。此時,法院如果不解除財產保全,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jù);如果解除財產保全,也容易造成有些被保全人借解除財產保全,逃避債務。
為平衡兩者之間的利益,更好地為執(zhí)行提供有利的條件,更加公平公正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第167條明確規(guī)定:“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法院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保全了被保全人的財產,被保全人可提供與被保全的財產等值的且有利于執(zhí)行的其他財產作為擔保,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對保全標的物進行置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要求將保全標的物置換為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一般應由被保全人書面提出申請,可征求申請人的意見,但法院不宜依職權進行。
第二,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應真實可靠,在該財產上沒有權利瑕疵和負擔。同時,被保全人提供擔保財產的價值與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財產的價值相當或等值。但不能是被保全人自己或他人的基本生產、生活資料,如唯一住房、生產設施設備等。
第三,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的財產要容易兌現(xiàn),不能是明顯不能兌現(xiàn),或者兌現(xiàn)難度大,包括兌現(xiàn)所需時間長、程序復雜、成本較高等。例如,財產保全措施為凍結存款,但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為房地產,此種情況下,不宜將保全物進行置換。總之,被保全人提供擔保要做到:擔保財產應為其他等值財產和有利于執(zhí)行;不是解除擔保,而是變更保全標的物。
該書中還特意提醒,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第一,被保全人或其他擔保人提供擔保財產的價值與法院已保全財產的價值等值,并且提供擔保的財產易于執(zhí)行,或者執(zhí)行的成本要比處理先前保全財產的成本低,上述兩個條件應當同時具備才能變更保全標的物。第二,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時,可以裁定變更,并非必須裁定變更,要以是否便捷、有利于實現(xiàn)債權人利益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