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復核申請
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申請書
申請人:***,男,現(xiàn)年49歲,********職工,住*****。
申請人因不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特申請復核,并對該事故中申請人的責任作出負次要事故責任的認定。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違反《交通安全法》第八條未登記摩托車領取行駛證和第十九條沒領取駕駛證的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申請人不應負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本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駕駛的摩托車左轉彎時,開啟了轉向燈,并判斷了對方車輛的速度,但令申請人沒有想到的是對方車輛在通過交叉路口時根本沒有按常規(guī)減速,致使申請人快要拐過去時被掛擦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規(guī)定,是施工發(fā)生的主要原因。第五十二條中所規(guī)定的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機動車先行應該理解為直行的車輛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減速慢行,轉彎的車輛正常轉彎不致發(fā)生交通事故,則轉彎的車輛容許轉彎,否則,該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就是空設或者懸置。在本期事故中,對方謝小恒顯然沒有減速,也沒有充分注意通行安全,才是導致施工發(fā)生的主要作用和原因。因此,認定申請人負事故主要主要系認定錯誤。
二、申請人雖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該承擔責任,但在事故的發(fā)生中所起作用明顯低于對方駕駛員,責任應該低于對方。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未按《交通安全法》第八、第十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設登記車輛和領取駕駛證的行為與本次交通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事實上和法律上的主要因果關系,不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且申請人駕駛的是摩托車,而對方當事人駕駛的車輛是輕型載重貨車,從駕駛要求和責任意義上來講,對方駕駛員的責任應該比申請人的重。甘州大隊的認定書系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上級交警部門復核后,重新作出認定,認定申請人不負主要責任而負次要責任。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