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單位受賄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爍光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祝某親屬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祝某的同意,指派我作為其一審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為祝某辯護。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維護法律的公正實施,辯護人現(xiàn)結(jié)合當庭已查明的事實并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祝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87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依據(jù)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對此定性辯護人不持異議。
二、 辯護人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司法解釋及社會效應應當對被告人祝某免于刑事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1、 被告人祝某是受領導指派、奉命參與實施一定犯罪行為的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不應由其承擔責任,應對其免除處罰。
從案卷材料及今天的法庭調(diào)查可以看出,被告人祝某只是一名普通警員。只是因其業(yè)務能力較強,被臨時安排負責內(nèi)勤工作。祝某既沒有權(quán)利決定,也從沒決定過收任何人的“贊助款”,只是把領導交給自己的贊助款保管起來;或者領導不在單位時,按領導電話通知接收一些贊助款。祝某也沒有權(quán)利決定這些“贊助款”如何支出,只是把實際支出情況記錄起來,以方便與領導對賬。所以,本案中祝某的所有行為都是奉命行事!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警察必須執(zhí)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zhí)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zhí)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本案中祝某作為一名人民警察,其所有的行為既然都是奉命行事,其后果當然應由其上級負責,不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如果判決祝某承擔刑事責任,則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發(fā)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也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員是指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痹摗蹲劶o要》還特別指出“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參與實施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2、祝某的行為構(gòu)成“自首”。
卷宗材料顯示,2013年9月12日蕭縣反貪局是以祝某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罪”立案偵查,同日以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罪”電話傳喚祝某,到案后即被刑事拘留。祝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參與的“單位受賄罪”所有事實。也就是說祝某是以“私分罰沒財物罪”被刑事拘留的,而其如實供述了“單位受賄”的所有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不屬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的規(guī)定,對此應當認定為自首。
3、 祝某認罪態(tài)度很好,有很好的悔罪表現(xiàn)。
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祝某對于自己的犯罪事實始終都能如實供述,從今天的法審理情況來看,祝某已經(jīng)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性,對自己參加實施的一些犯罪行為悔恨不已,并愿意悔過自新!
4、 祝某已經(jīng)把自己分得的4·2萬元贓款全部退回。
2012年薛莊中隊領導研究決定,用部分“贊助款”向在職干警及協(xié)警發(fā)放補貼,干警每人每月為2000元,協(xié)警每人每月為1000元,案發(fā)前祝某總計領取4·2萬元補貼。這4·2萬元補貼,祝某家人已替祝某全部退回。
5、 祝某主觀惡性極小。
祝某學校畢業(yè)后即入伍成了一名軍人,退伍后先是做一名協(xié)警,后經(jīng)過自己不懈努力考取公務員,成了一名人民警察,特殊的人生經(jīng)歷讓祝某始終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更何況領導也曾對他說過,“小金庫”每個單位都有,要不然根本無法開展工作,這只是“違紀”行為,不會有事,有什么事我頂著!所以,祝某原來也認為:“這些錢是送給單位的,收與不收我也當不了家,領導讓我保管我就保管,只要我不裝進自己腰包一分錢我就構(gòu)不成犯罪,保管隊里的財物也是內(nèi)勤應盡的義務!”在這樣的心理作用下,祝某盡心盡職,不辭勞苦的做著后勤工作,由于后勤工作比較繁瑣,祝某每天都是第一個到隊里,最后一個離開。事實也證明他一心為公,沒向自己腰包偷裝一分錢,甚至于他還從親戚家拿了幾萬元錢給隊里用。所以,辯護人認為,祝某的主觀惡性極小。
6、 祝某一貫表現(xiàn)優(yōu)秀,此次犯罪是初犯。
祝某是一個積極進取的年輕人,平常工作踏實認真,吃苦耐勞,周圍的人遇到困難,哪怕自己不認識的人,他都會伸手相助。從入伍到走上人民警察的工作崗位,祝某獲得很多榮譽證書及獎章,這些榮譽證書及獎章上寫滿了祝某這一路走來的不易,閃爍著祝某這個年輕人奮斗的汗水,這么一個要求進步的年輕人,這么一名優(yōu)秀的人民警察,辯護人不忍心看著他希望的翅膀被折斷。辯護人同時認為,刑法是一位嚴厲而又仁慈的父親,“懲罰”不是他的最終目的,使犯錯的孩子改過自新才是他的最終目的,當他一貫優(yōu)秀一貫聽話的孩子偶然間犯了錯誤,并誠懇的向刑法表示:“父親我錯了,我愿意改正錯誤,請給我一次機會吧!”刑法這位嚴厲而又仁慈的父親是不會在對其嚴厲懲罰的。
7、 如果對祝某進行刑罰處罰,社會效應會很差!
祝某工作中是一名盡心盡職的人民警察,他的錯誤在于對于領導的決定及命令不加分析的完全執(zhí)行!沒有向上級機關回報。如果對他這種行為進行刑罰處罰,那么產(chǎn)生的社會效應就是:無論是在軍隊還是在公安機關,對于上級的命令及決定,下級不會立即執(zhí)行,首先會進行分析,領導的命令是否正確?是否違法?能否牽連到自己?如果分析結(jié)果認為領導的命令可能會牽連到自己甚至自己會背負刑罰處罰,下級就會怠于執(zhí)行,或者是拒絕執(zhí)行!各自從各自的利益出發(fā),一百個人會有一百種想法,這樣工作根本無法進行!顯然處罰祝某帶來的這種社會效應不是施行刑罰目的!
綜上,辯護人認為祝某是一位積極進取的年輕人,有著自己的理想和抱負,并且為此一直不懈的努力,即使法庭對其判處緩刑也會影響到這位年輕人的一生,希望法庭也能從本案的實際情況出發(fā),依法免除祝某的刑事處罰,給他一個該夠自新的機會,用溫暖的手,托起他再度騰飛!
審判長、審判員: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慎重考慮并希望能夠采納!
安徽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羋 玲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