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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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4-05-18 瀏覽量:0
基本案情:
小王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A的股東。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采購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A公司先支付定金5000元,在收到B公司的貨物之后,應當支付B公司剩余尾款。但A公司在收到貨物之后,并未履行支付尾款的義務,B公司多次催討無果,將A公司和股東小王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小王是否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
律師觀點:
A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股東的小王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其財產(chǎn)獨立于公司財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這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第23條對此也有規(guī)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