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五大亮點解讀
2020年5月1日,既是第70個中國勞動節(jié),也是第130個國際勞動節(jié),更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施行的第1天。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由國務院公布,共計六十四條,宗旨是規(guī)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勞動者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該條例既延續(x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重要精神,又結合國情、實務,增加了制度創(chuàng)新。本文圍繞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政府負責制度、工資清償與追償制度、用工實名臺賬制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保證金制度五大亮點展開,有利于廣大勞動者朋友對該條例有更直觀、更全面的理解。
(一)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勞動用工領域建立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尤其是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yōu)惠、評先評優(yōu)、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guī)予以限制。
(二)政府責任制度
政府責任制度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首問負責制”,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二是“誰執(zhí)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執(zhí)法部門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普及宣傳。
(三)工資清償與追償制度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通過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招錄農民工,拖欠工資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清償,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支付后,可以依法追償。
工資清償與追償制度更直接的體現是單位出資人的連帶義務: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四)用工實名臺賬制度
用人單位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具備條件的行業(yè)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涵蓋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fā)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fā)工資數額,銀行代發(fā)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本人簽字等內容。
(五)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保證金制度
該制度在部分省、市工程建設領域已有有益探索,這次是正式寫入條例,并更加細化: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zhèn)洳椤?/span>
施工總承包單位除了需要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還需要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尤其是分包單位或者轉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均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當然,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從五大制度亮點,不難發(fā)現,《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始終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出發(fā)點和立足點,體現著社會主義制度和分配方式的優(yōu)越性,也反應出我們國家在探索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決心和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