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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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爹公婆出首付買房,離婚的兒媳婦能分嗎?
非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24-06-30 瀏覽量:0
小兩口結婚后為了更好地生活打算購房,男方父母幫助支付首付款,后房屋登記在夫妻名下。后兩人因感情不和打算離婚,女方要求按照房屋的現(xiàn)行價值進行分割,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糾紛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為男方父母在兩人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贈與行為未明確為贈與男方個人,應認定為對夫妻的共同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女方有權要求分割。
2020年3月,小偉與小茜經(jīng)人介紹后相識并迅速墜入愛河。為了以后更好地生活,兩人準備購買婚房,并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但需要先行支付50萬元首付款。8月20日,因小偉積蓄不多,其父母向某置業(yè)公司轉賬10萬元首付款。9月9日,小偉與小茜辦理婚姻登記。15日,兩人與某置業(yè)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共同購買了商品房一套,總價款150萬元,其中剩余首付款40萬元,商業(yè)貸款100萬元。合同簽訂后,小偉父母再次出資40萬元用于首付。10月13日,兩人辦理了房屋不動產(chǎn)權證書,產(chǎn)權登記為兩人共同共有。
婚后兩人感情一度尚可,并用夫妻共同收入歸還房貸,但因生活瑣事經(jīng)常產(chǎn)生矛盾。2023年12月底,兩人在再次爭吵后決定離婚,因就房屋分割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訴至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偉主張該房屋雖然登記為兩人共有,但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資,后續(xù)貸款亦由其主要償還,故應當為其個人財產(chǎn),其可適當補償小茜20萬元。對此,小茜抗辯稱房屋的首付款中僅有10萬元是小偉父母婚前幫助支付的,剩余的40萬元是否由小偉父母出資不明,且小偉父母在幫助出資時并未表明是其對小偉個人的贈與,應當認定為對二人的共同贈與,應遵循各半分割的原則。
通州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本案中,雖然小茜對于婚后支付的40萬元首付款中小偉及其父母的具體出資情況不清楚,也不認可該部分款項均系小偉父母出資。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即使按照小偉所述該款均系其父母出資支付,因案涉房屋系小偉、小茜婚后購買,且登記在小偉、小茜名下,在小偉父母對相關出資性質(zhì)未進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該視為小偉父母在小偉、小茜二人婚姻存續(xù)期間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歸小偉、小茜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分割時本應均分,但考慮到房屋現(xiàn)行價值220萬元,另有10萬元首付款系婚前支付以及剩余90萬元貸款未歸還,相關款項扣除后凈值120萬元,綜合小偉、小茜對該房屋的貢獻、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情況等,酌情認定該房屋歸小偉所有,小偉折價補償小茜60萬元。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除另有約定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接受的贈與或者繼承財產(chǎn)為共同共有。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是夫妻一方父母幫助出資購買房屋的歸屬問題,可以考慮出資來源及比例、贈與行為的目的及性質(zhì)、共同生活情況、房屋產(chǎn)權登記等因素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