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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小松律師

          潘小松

          律師
          服務地區(qū):廣東-清遠

          擅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勞動糾紛,刑事案件

          秦某販賣毒品一案的辯護詞

          來源:潘小松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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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chuàng)作品,謹供參考,轉載請注明出處及作者):

          廣  東  法  行  律  師  事  務  所

          地址:清遠市北江二路物資大廈17樓   電話:(0763)6889033  傳真:3368009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法行律師事務所接受清遠市法律援助處的指派,并委我們擔任被告人秦某涉嫌販賣毒品一案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又經過兩天的庭審調查,使我們對本案的實質有了一個更全面、更客觀的認識?,F(xiàn)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一、與秦某被控罪名有聯(lián)系的所有被告及證人均未在法庭中指證秦某,秦某被控罪名不成立,其構成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販賣毒品罪

          秦某被指控構成了販賣毒品罪,但是在庭審中,并沒有同案的其它被告或證人指認秦某參與或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

          首先,被指控為秦某和謝某販賣毒品提供貨源的被告,也就是一直來被公訴機關認為認罪態(tài)度最好的潘某,已在庭上供述他僅知道有秦某這個人,秦某并未與其有過交往,秦某從未向他購買過毒品。

          其次,被指控與秦某共同實施販賣毒品行為的另一共犯謝某在庭審中未承認其實施過販賣毒品的行為。本辯護人也在庭上詢問了謝某,他在庭上供述他并沒有與秦某共同販賣過毒品;

          再次,秦某不管是在庭審中,還是在之前辯護人的會見中,都不承認其販賣過毒品,只是承認吸食過毒品,其在出租屋被查獲的毒品是用于吸食的。

          最后,秦某被指控販賣毒品給“阿嫦”、“阿軍”等人,但在庭審中,本辯護人并沒有看到“阿嫦”、“阿軍”這些人上庭來指證秦某向他們出售過毒品。之前辯護人閱讀了起訴材料,也發(fā)現(xiàn)秦某販賣毒品的數量、時間和地點并沒有“阿嫦”、“阿軍”這些人的口供加以對證,“阿嫦”、“阿軍”這些人真實姓名是什么,本人的基本情況如何,指控材料并沒有交待清楚。而據辯護人交待,以上這些所謂的買家都是偵查機關從其本人的手機中抄下來的。

          綜上所述,在庭審中,不管是賣家、還是所謂的買家、以及被指控共同實施犯罪的另一被告,都沒有指認秦某參與了販毒行為,即在人證上并沒有形成完整的購銷過程的證據鏈認定秦某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因此,本案應以非法持有毒品,而不以販賣毒品罪對秦某予以定罪和量刑。

          二、退一步說,即使法院采納公訴人的意見,認定秦某構成販賣毒品罪,那么由于秦某被指控涉案毒品的數量等證據不充分,法也應當從輕量刑

          起訴材料在認定秦某涉案毒品的數量中,偵查機關查獲的數量僅為21克,且含量不清楚,換言之,在指控秦某涉案的26千克的毒品中,只有21克是有物證的,而其它25多千克的毒品都是根據被告的口供與同案犯的供述所得。辯護人在會見秦某時,他強調他沒有販賣26公斤數量的毒品,他是在另一共犯謝偉彪的出租屋時被抓的,被捕后,偵查人員輪流進行詢問,不給他睡覺,最后他受不了,只好按偵查人員的意圖亂講,由于當時太累了,究竟講了什么,已經記不清。因此,僅憑口供,沒有其它毒品、毒資等證據進行佐證,就認定秦某涉案毒品數量達26公斤是不足以完全采信的。

          而且,秦某被指控涉案毒品的數量和獲利都是整數,具體時間并不清楚。也就是說,司法機關指控秦某涉案毒品的數量是非常模糊的,是有點的,是有水分的。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秦某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院關于印發(fā)《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條也規(guī)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要特別慎重。”(詳見附件13頁)因此,法院應當慎重考慮,從輕量刑。

          三、偵查機關對秦某被查獲的毒品沒有進行含量鑒定,不應適用死刑

          我們查閱了本案的所有材料,發(fā)現(xiàn)偵查機關從秦某的出租屋查獲毒品的數量是毛重21.6克,凈重21克(該數量未達到冰毒毒品50克以上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標準),偵查機關對查獲的毒品只是委托清遠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進行了成分鑒定,驗出被查獲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成分(清公刑鑒(化)字(2009256號刑事化驗檢驗報告書),但是偵查機關并沒有委托檢驗部門對上述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作進一步的鑒定。也就是說,秦某被查獲的毒品含多少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是不清楚的,很有可能是含量非常之低。

          最高院、最高檢和公安部《關于印發(fā)<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保ㄔ斠姼郊?/span>24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十二省自治區(qū)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也規(guī)定對毒品犯罪案件中查獲的毒品進行鑒定,確定毒品的種類和含量,是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嚴懲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也強調要注意認真審查各種毒品的定性、定量的鑒定結論,切實保證辦案質量。

          廣東高院《關于審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對于含甲基苯丙胺等多種毒品成分的粒狀(丸狀)或者粉末狀毒品,應當做含量鑒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視為刑法中規(guī)定的甲基苯丙胺,按照我院粵高法[2003]133號《關于毒品犯罪案件有關數量量刑標準的參考意見》第三、第四點的規(guī)定處理。但適用死刑時,應當慎重掌握?!保ㄔ斠姼郊?/span>32頁)

          以上的規(guī)定,都反復強調毒品含量的鑒定問題。毒品含量對于量刑具有重要意義。秦某在本案中被指控是累犯和毒品再犯,被指控涉案的毒品數量達26公斤,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所以必須要進行毒品的含量鑒定,如果沒有進行毒品含量的鑒定,不應當被判處死刑,否則就會對秦某的生命造成不公平的剝奪。因此,請合議庭對辯護人的意見慎重考慮。

          四、秦某不是制造毒品的源頭犯罪行為,不應適用死刑

          秦某與其它制毒人員不認識,未參加制造毒品的行為,其販賣毒品的行為是非制造毒品的源頭犯罪行為。同時,秦某被指控販賣的是與鴉片、海洛因等傳統(tǒng)毒品不同的人工化學合成的新刑的毒品。最高院《關于審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已規(guī)定,新型毒品案件適用死刑的主要對象是從事制造、走私等源頭犯罪行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對僅從事了運輸、販賣等中間環(huán)節(jié)行為的犯罪分子,原則上可不適用死刑,尤其是立即執(zhí)行。(詳見附件42頁)本案中,秦某并沒有實施制造毒品的源頭犯罪行為,加之其并非首要分子和主犯,因此不應對其適用死刑。

          據秦某的父母交待,秦某小時是個非常乘巧可愛的孩子,只是交了個吸毒的女朋友后,才染上毒癮和走上犯罪道路并落到了今天的地步的。秦某以前所犯的盜竊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都是為了吸毒,他不是大毒梟,也不是無惡不作的殺人強奸搶劫犯。秦某的本性并不壞,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請求法院給秦某一個機會,對其輕處理!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法行律師事務所

                                          律師:羅健章、潘小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最高院、最高檢和公安部《關于印發(fā)<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附件2:廣東高院《關于審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指導意見》

          附件3:最高院關于印發(fā)《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附件4:最高院《關于審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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