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保險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導讀: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大眾對保險的認知也越來越高,保險作為具有風險保障的金融工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青睞,成為許多家庭投資理財?shù)闹匾x項。那么在離婚時,保單及保險金該如何分割?本文將通過一則案例,對保單及保險金的分割問題進行簡單分析。
請看案例:
原告桂某與被告楊某1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5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楊某2系楊某1與其前妻之子。2020年3月25日,桂某與楊某1經(jīng)判決離婚。離婚后不久,桂某發(fā)現(xiàn),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楊某1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了8份保險單(以下簡稱保險1-保險8),楊某1為其自己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共計5份,其中兩份保險為婚前投保,為楊某2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共計3份,桂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所繳保險費及紅利。
法院查明,關于案涉8份保險,就保險生效時間而言,可分為婚前投保和婚后投保兩類。其中婚前投保的保險1、保險2,該兩份保險的生效時間發(fā)生在桂某與楊某1結婚前,雖然該兩份保險在桂某與楊某1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楊某1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相應保費,但桂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楊某1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保費在2020年3月25日桂某與楊某1離婚時所對應的現(xiàn)金價值,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對桂某要求分割分割上述2份保險現(xiàn)金價值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婚后購買的6份保險(保險3至保險8),根據(jù)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同可分為兩類。一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系楊某1的保險,即保險3、保險4、保險5,截止2020年3月25日的保險現(xiàn)金價值總計170031.66。法院認為桂某對此有權予以分割。二是投保人為楊某1,被保險人為楊某2的保險即保險6、保險7、保險8,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支付的上述3份保險的保費共計544221.38元。因該3份保險的被保險人均系楊某2,故該3份保險不宜按桂某與楊某1離婚時的現(xiàn)金價值進行分割。本案中,楊某1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在其與原告桂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上述3份保險系與桂某協(xié)商一致而為,因此,楊某1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為楊某2購買上述3份保險的行為侵犯了桂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權,故應向桂某予以補償。
最終,法院確認在本案中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配的保險現(xiàn)金價值金額為170031.66元,計算夫妻共同財產補償款的基礎金額為544221.38元,結合本案實際,確定原告桂某應分割上述款項的50%即357126.52元[(170031.66+544221.38)×50%]。
綜上,離婚時保單及保險金的分割,并非當然的對半分,還要考慮該保險是屬于婚前投保還是婚后投保,被保險人是夫妻一方、父母子女或是第三人,以及購買保險的資金來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等眾多因素。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是夫妻雙方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型保險,保險尚處于有效期且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的,該保險應視為對子女的贈予,不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90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第4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xù)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xù)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