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這四種情況要坐牢!千萬別不當回事!
酒后墜崖身亡酒友擔責。
林剛和吳輝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剛在吳輝家喝酒。當時夜已深,吳輝打電話約朋友方強來接他和林剛。隨后,林剛幾人乘車出行,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林剛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里,溺水身亡。事發(fā)后,林剛家人要求吳輝和方強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余萬元。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在法官調解下,方強和吳輝與死者家屬和解,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米東區(qū)人民法院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發(fā)的賠償案。據調查,首府一家職業(yè)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某飯店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發(fā)現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隨后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余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余10%的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余元。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沙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辦理相關案件的辦案法官介紹說,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fā)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等損害的。
是朋友,請別勸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