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之間的本質區(qū)別
來源:鐘軍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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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之間的本質區(qū)別
合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而民事欺詐行為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兩者在行為目的、手段方面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在實踐中合同詐騙罪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為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⑴主觀方面不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以簽訂合同為名,行詐騙對方財物之實;而民事欺詐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雖然也有詐欺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而只是為了用于經營或者基于以前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借以創(chuàng)造履約條件等,其主觀上是以追求謀利為目的。⑵客觀方面不同。一是詐欺的手段不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通常是假冒合法身份,民事欺詐行為的行為人一般無需假冒合法身份。二是詐欺的內容不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而民事欺詐行為的行為人則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是履約前提下的欺騙。由于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市場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民事欺詐行為侵犯的是債權,所以前者應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后者只承擔民事責任,返還受害人的財產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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