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量刑情節(jié)匯總
來源:郭金波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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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刑法》第61條之規(guī)定,量刑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按照理論通說和司法實踐規(guī)律,量刑考慮的要素主要包括社會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險性要素兩類。社會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綜合體現(xiàn)決定的因素,人身危險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具體可以分為法定的量刑要素和酌定的量刑要素。
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總則和分則分別規(guī)定。總則規(guī)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聾啞人犯罪、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分則規(guī)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則條文在罪狀描述中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如犯罪行為的程度、犯罪的次數(shù)、犯罪的數(shù)額、犯罪的后果、犯罪對象的個數(shù)等。而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xiàn)、犯罪后的態(tài)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
筆者考察了《刑事審判參考》、《人民法院案例選》所有暴力犯罪案件,比較其中得失,現(xiàn)將從輕量刑的情節(jié)及其具體運用的方式總結為:二大原則,二十四項具體情節(jié)。
二大原則:一是從輕辯護的原則:有利于被告人的情節(jié),應當全面提出。二是從輕量刑的原則:對于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應理解為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條件下,一般均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不是既可以這樣,也可以那樣。
二十四項具體情節(jié)如下:
一、“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多角度運用。
刑事辯護中,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相關的從輕情節(jié),可歸納為自首、坦白、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等。
1、自首的運用。行為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辯護人一般都會請求法院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但很少有人會進一步辯解自首的司法價值,也較少論證自首司法價值的大小對從輕量刑幅度的影響。如余罪自首的,相對于被通緝迫于壓力而投案的自首的司法價值大,可以判處死緩。再如,自首供述的犯罪事實事發(fā)多年,一直沒有偵破,相比一般的自首,其司法價值更大,更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司法價值大,相比之下,從輕的幅度也應當較大。
2、坦白的運用。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雖不構成自首,但視其坦白的內(nèi)容而定,司法價值的大小也不一樣。如坦白關鍵犯罪事實,就可以作為從輕量刑的情節(jié)。再如,坦白余罪的犯罪分子從輕處罰,更有利于鼓勵犯罪分子主動配合司法機關工作,及時破案、降低偵查成本,也有利于罪犯的真正悔過、改造。
3、自愿認罪。根據(jù)《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對于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也就是說,自愿認罪,是明文規(guī)定應當從輕的情節(jié)。通過案例的考察,以及對實踐的觀摩,發(fā)現(xiàn)較少有辯護人提出該酌定情節(jié),特別是有自首情節(jié)并存在的情況下,幾乎沒有辯護人提出該觀點。自首與自愿認罪是不相矛盾的,自首節(jié)約的司法資源主要體現(xiàn)在偵查階段,而自愿認罪則體現(xiàn)在庭審階段,其設置的目的完全不同。所以,并不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
4、認罪態(tài)度好。一定程度上自愿認罪與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同質性,但其側重點不同。自愿認罪側重于被告人的認罪節(jié)約了庭審程序,體現(xiàn)了其認罪的程序價值。而認罪態(tài)度好,側重于其主觀悔罪的程度,反映其人身危險性較小。
5、上述因素競合時,應當一并提出。上述因素除坦白與自首是相互排斥外,其他任何因素都可能出現(xiàn)競合的現(xiàn)象。作為辯護人,對此應當全面提出。如果不提出,法官就不會考慮這些酌定的情節(jié),即使有所考慮也不會在判決書上予以寫明。
二、因果關系的大小可以成為量刑的因素。
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刑事辯護總是圍繞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介入因素是否中斷因果關系的無罪辯護。而當因果關系一旦成立,就很少有人提出因果關系之大小,對被告人量刑的影響。因果關系的大小可以成為量刑的因素。換言之,行為造成結果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行為當時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以及行為人的受譴責程度。根據(jù)刑法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其行為與其他人的行為或一定自然現(xiàn)象結合時,由他人行為或一定自然現(xiàn)象造成的結果就不能歸責于被告人。也就是說,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有一定作用,就應當酌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例如,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前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其先前拳擊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屬偶然因果關系,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再如,盡管該介入因素不能中斷原有的因果鏈,但是,根據(jù)當時的條件,如果被害人家屬與民警將被害人及時送到醫(yī)院救治,有可能挽救被害人生命,減輕結果。所以,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三、“被害人過錯”的大小與被告人從輕的幅度成正比。
被害人的過錯,是指被害人實施的,與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有著直接或間接關系的應受非難的行為。包括法律和道德對被害人行為的否定評價。被害人過錯與正當防衛(wèi)不同,但是防衛(wèi)過當、事先防衛(wèi)等案件從輕量刑的基礎。被害人過錯的大小,與被告人從輕的幅度成正比。例如被害人無故惡打被告人親屬,說明被害人有嚴重過錯,可以從輕處罰。如被害人與行為人丈夫通奸導致案發(fā),具有一定的過錯,可對行為人從輕處罰。再如,因民事糾紛引起,被告找人調(diào)解等,而被害人提出無理要求糾纏,不通過正當渠道解決,說明被害方有明顯過錯。對于被害人欲與被告終止戀愛關系而提出分手,并無明顯的過錯,但其對矛盾的繳化有一定的責任,仍然可以作為被告人從輕的情節(jié)。
四、積極搶救被害人,價值遠大于自首。
積極搶救被害人雖是司法實踐中作為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但其防止社會危害結果,同時也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其價值遠大于為節(jié)約司法資源而法定化的自首情節(jié)。這是我國刑事立法的缺陷,也是“你犯罪了,難道還要感謝你”的思維的根本體現(xiàn)。(詳見《搶劫后給被害人回家車費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量刑的酌定情節(jié)》http://www.nfxslawyer.cn/news_info.aspx?id=202)為了避免這種思維的慣性,必須強調(diào)搶救被害人這一情節(jié)的社會價值。例如,客觀上及時打電話報警的行為使被害人得到了及時救治,避免了更為嚴重的犯罪后果。
五、被害人“承諾”或“自愿”是被告人從寬處罰的根據(jù)。
例如,幫助被害人自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其中,被幫助自殺人的行為認識能力愈高,承受痛苦程度愈重,對幫助自殺人的量刑愈輕。
六、被害人的諒解書,請求從輕處罰,是從輕量刑、不起訴的重要基礎。
七、間接故意犯罪比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觀惡性要小。
例如,放任他人死亡,不能認為犯罪手段十分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再如,間接故意殺人比直接故意殺人主觀惡性和對社會危害程度要小,處刑應注意區(qū)別,判處死刑特別慎重。
八、概括的犯罪故意比明確的犯罪故意主觀惡性要小。
對犯罪后果的發(fā)生,是一種概括的主觀故意和放任的心態(tài),這種故意與那些犯意明確的雇兇者或其他明確追求犯罪后果的首要分子相比有很大區(qū)別。
十、犯意堅決程度。犯意是否堅決,反映出被告人對危害結果是否堅定追求,表明被告人的主觀惡生和人身危險性是否極其嚴重。
十一、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卑劣與否,直接反映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例如,非法行醫(yī)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僅是為他人提供方便,確與沒有醫(yī)師資格,為騙取錢財而非法行醫(yī)有區(qū)別,應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十二、犯罪手段是從輕考量的重要因素。
例如,僅采取言語威脅方法索取少量財物,且在未索取財物時,也未采取進一步的暴力手段,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小。
再如,犯罪手段沒有作絕,也是從輕的情節(jié)。取得財物的數(shù)量,比較少,沒有窮盡被害人身上所有的財物,只是讓被害人交出部分錢財了事。反映出其主觀惡性較小。量刑應予考慮。
還有,作案手段平常,所用的作案工具為一般的自來水管,犯罪手段不算太殘忍,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十二、犯罪時間。犯罪時間可以分為行為人認識犯罪的時間和犯罪行為持續(xù)的時間。行為人什么時候認識到自己開始犯罪,反映其主觀惡性的大小。例如,事中或事后知道運輸?shù)氖嵌酒?,與事先就知道是毒品的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犯罪行為持續(xù)時間的長段,既反映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例如,綁架時間短,未對被綁架人實施威脅、暴力,對綁架人的實際危害較小。行為人及時醒悟,不再繼續(xù)犯罪,說明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再如,盜竊作案實際控制車輛的時間較短,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實質性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
十三、“因公犯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如行為人在上級領導的縱容支持下,“因公索債”,可予酌情從輕處罰。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表明其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相對較輕。
十四、共同犯罪中的從輕情節(jié)。
對于共同犯罪,從輕情節(jié)及其運用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共同犯罪中先自首的司法價值較大。個別罪犯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罪行前,先自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案件及時偵破,有利于預防共同犯罪,有利于從快打擊共同犯罪,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的經(jīng)濟性,有利于實現(xiàn)刑法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做斗爭任務的實現(xiàn)。
2、同案犯在逃,是量刑保守的的原因。同案犯在逃而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應慎用死刑。
3、共同犯罪中一般只殺第一位。在有多個主犯的共同犯罪中,只對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判處死即,是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在共同犯罪中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是否判處死即考慮的五大因素。
4、雇傭犯罪中,無論是雇者,還是被雇者,都可以尋找到從輕的理由。對于被雇者,因犯意是雇傭者提起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比如運輸毒品中為了較少的運費而運輸毒品的。對雇者,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不是導致危害結果的直接原因,社會危害性不大。
十五、家庭暴力引發(fā)案件的“特殊性”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一般來講,家庭暴力引發(fā)的案件,具有以下幾個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中,反映著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和行為人人身危險性之大小。
1、被害人具有過錯。一般認為屬于激憤殺人。被害人對危害行為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及其過錯程度,直接影響到了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及其人身危險性的認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行為因果關系的進程。也就是說,被害人的過錯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行為人的部分責任,使行為人的責任減小。
2、家庭暴力受害人以暴制暴具有被迫性,因此主觀惡性較小。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來說,合法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幾乎不存在。被告人在長期的受暴史和無法擺脫家庭暴力所產(chǎn)生的絕望和無助的情況下殺人,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小,情節(jié)輕微。
3、被告人以暴制暴的行為只指向原施暴人,指向具有惟一性,對其他人來說,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小。
4、雖借助工具、趁施暴人不備,但這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與施害人體力上的懸殊所決定的,屬“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特殊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
5、婦女受學歷、閱歷等限制,不知、不懂、不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迫于無奈下采取非法手段自救,在量刑應當予以適當?shù)膶捜荨?/span>
6、有助于子女的撫養(yǎng),減少其子女因無人管教而誤入歧路的可能性,維護社會穩(wěn)定,可以成為緩刑考量的因素。
家庭和親屬關系是基于血緣和婚姻而產(chǎn)生的社會關系,主要應當依靠倫理道德和民事法律進行調(diào)整。即使發(fā)生在家庭與親屬之間的犯罪行為,國家應當盡可能減少國家刑事干預,以免激化矛盾,影響家庭和親屬關系的緩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對此予以充分的體現(xiàn),也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刑事政策。由此可知,對于“親親相盜”、“親親相搶”、“親親相傷”的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如果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應當與社會上作案有所區(qū)別,考慮必要的從寬。例如,子女進入父母住宅搶劫時,一般不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且屬特殊情況,可從輕處罰。再如,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搶劫對象,應當酌情從輕處罰。此外,與此相應的鄰里糾紛,也具有相同的屬性,例如,因鄰里糾紛而殺人的案件,相比因劫財、奸情等殺人主觀惡性要小,量刑時也應予考慮。
十七、夫妻關系可成為某些犯罪的從輕情節(jié)。
例如,窩藏人與被窩藏人是夫妻關系,并已生育一女,平時有往來,犯罪后又能及時中止與被窩藏人交往,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且主觀惡性較小,可免予刑事處罰.
十八、剛滿18歲還是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雖然滿了18歲,就失去了未成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jié),但剛滿18歲,雖不是未成年人,但稚氣未脫,主觀惡性不大。例如,剛滿18歲,受教唆、利誘,按照他人的安排殺人,到案后交代態(tài)度較好,雖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十九、退贓、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既減輕了社會危害程度,也是悔罪的主要表現(xiàn)。
主動退出全部贓款、賠償被害人損失,相對減輕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谧镉卸喾N方式,有錢的退錢,沒錢的也要想辦法表示賠錢的良心意愿。例如,犯罪后向被害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以借條形式予以確認及制訂還款計劃,之后被害人退回部分贓款。反映了行為人的悔罪態(tài)度和主觀惡性的降低。
二十、積極預交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積極主動預交罰金,體現(xiàn)了是其伏法認罪,真誠誨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二十一、已經(jīng)服過刑,也是從輕量刑的情節(jié)。
例如,因被判處拘役在監(jiān)所得到了一定的教育和改造,如果再處以較重刑罰,顯然會對被告人今后的改造以及其家庭的幫助作用產(chǎn)生負面影響。
二十二、行為人一向遵紀守法,表現(xiàn)良好,無前科,系初犯,是從輕量刑考量的必要因素。
二十三、社會調(diào)查報告、群眾聯(lián)名求情書,是從輕的重要情節(jié)。
群眾自發(fā)力陳被害人劣跡,要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理,應作為從輕(緩刑)的情節(jié)。對被告人一向表現(xiàn)良好,回歸社會確實不再危害社會的社會調(diào)查報告,是確定緩刑的一種新方式。
二十四、親屬的努力,可成為被告人從輕的情節(jié)。
被告人犯罪后,親屬一般都想為被告人做點實質性的工作,如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送首、陪審,幫助被告人立功等等。“群眾路線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是公安工作實行的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路線”。所以,被告人的親屬做的一些工作,有的采取司法解釋明文規(guī)定為從輕情節(jié),有的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量刑時仍然根據(jù)該刑事政策,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觀千劍而后識器”,“品百案而后知得失”,刑辯之魅就在于窮盡有利于當事人的所有情節(jié)。以上內(nèi)容由郭金波律師提供,若您案情緊急,法律快車建議您致電郭金波律師咨詢。
郭金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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