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依法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以外的案件,只要未超出最高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并無不當
來源:許斌龍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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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代理收費限制】【對依法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以外的案件,只要未超出最高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并無不當】
對婚姻、繼承、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其他涉及主張生活保障費用等方面的案件,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對于其他律師服務項目,只要未超出最高收費比例,律師與當事人雙方之間可以約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上海市弘正律師事務所訴中國船舶及海洋工程設計研究院案,法案例(2009)12-39)
《協(xié)議書》系在雙方原有的《聘請律師合同》的基礎上為實施風險代理而簽訂的合同,雙方之間構成委托與代理的關系。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婚姻、繼承、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其他涉及主張生活保障費用等方面的案件及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對于其他律師服務項目,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做出禁止風險代理收費的規(guī)定,因本案所涉事項并不屬于上述禁止范疇,故雙方之間約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并無不當。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本案中,雙方約定風險代理收費比例為15%,未超出最高比例,亦無不當。(上海市弘正律師事務所訴中國船舶及海洋工程設計研究院服務合同糾紛案,2009年第12期第39頁)
對婚姻、繼承、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其他涉及主張生活保障費用等方面的案件,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對于其他律師服務項目,只要未超出最高收費比例,律師與當事人雙方之間可以約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上海市弘正律師事務所訴中國船舶及海洋工程設計研究院案,法案例(2009)12-39)
《協(xié)議書》系在雙方原有的《聘請律師合同》的基礎上為實施風險代理而簽訂的合同,雙方之間構成委托與代理的關系。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婚姻、繼承、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其他涉及主張生活保障費用等方面的案件及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對于其他律師服務項目,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做出禁止風險代理收費的規(guī)定,因本案所涉事項并不屬于上述禁止范疇,故雙方之間約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并無不當。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本案中,雙方約定風險代理收費比例為15%,未超出最高比例,亦無不當。(上海市弘正律師事務所訴中國船舶及海洋工程設計研究院服務合同糾紛案,2009年第12期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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