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6 |
作者:譚志平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民事上訴狀 原創(chuàng)文章 作者:譚志平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XX,女,漢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03197011190068。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華麗路1069號10棟4單元108。廣州聯(lián)系地址:體育東路148號南方證劵大廈708室,聯(lián)系電話:13926497529 被告一:四川xxxx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住所:四川省xxxxxxx安區(qū)興安街283號市建設(shè)銀行辦公大樓1918號 被告二:廣州xxx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廣州市天河區(qū)中山大道西299號xxxx房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拖欠的兩臺塔機的租金共計180000元整(一臺拖欠時 間為2010年8月30日暫計至2011年5月30日,另一臺拖欠時間為2010年8月7日暫計至2011年5月7日,租金10000元/月/臺); 二、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拖欠塔機租金的滯納金54000元(按10000元/月/臺x1%x270天x2臺); 三、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和律師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聚龍QTZ6012自有產(chǎn)權(quán)塔機兩臺(出廠編號為07082、07132),于2007年3月14日與被告二廣州海鄰物資有限公司簽訂塔機出租合同,分別于2007年3月31日(見合同SCTHZJ200070331)和2007年5月8日(見合同SCTHZJ200070508)起出租兩臺塔機。雙方約定的租金結(jié)算方式為每滿一個月(30日的當日)支付本月的塔機租金,月租金為前5年1萬元/月,后三年0.7萬元/月。如被告二海鄰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則每拖延一日應(yīng)承擔所拖欠金額1%的滯納金。后被告二廣州海鄰物資有限公司被被告一四川達豐元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收購合并,原被告二的有關(guān)經(jīng)營業(yè)務(wù)和權(quán)力義務(wù)由被告一承擔。原告與二被告三方就塔機出租事宜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一致同意兩份塔機出租合同的承租方由被告二變更為被告一,被告二原有的權(quán)力義務(wù)均由被告一享用和承擔?,F(xiàn)兩臺塔機的租金兩被告分別支付到2010年8月30日和2010年8月7日,此后兩被告一直未再支付租金。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諸法律,要求兩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80000元及拖欠租金的滯納金54000元。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為感!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XDXX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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