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說服法官的三個層次
刑事辯護的核心在哪里?在于法官采納辯護律師的意見。法官采納辯護律師意見的前提,則一定是律師說服了法官,出現(xiàn)了法官接受辯護律師觀點的結果。
辯護律師如何才能說服法官?在我看來,需要三個層次
“說服”的詞典解釋是“用理由充足的話使對方心服”(《現(xiàn)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本,商務印書館2002年12月版第1189頁)。既已心服,便會以實際行動表示同意或支持。其實,縱看人生,就是不斷說服、反駁、接受或拒絕的過程。
“說服”作為人與人之間一種溝通方法,有許多技巧需要掌握。心理學家就溝通、說服的技巧、方法問題,總結出了許多值得學習的內容。如單向說服和雙向說服,直接說服和間接說服,一次說服和多次說服,以及威脅性說服、決議性說服等等。律師說服法官,沒有絕對或單一的方法可以適用。但辯護律師要具備正常的交際、溝通能力。如果一個律師不善言辭或不愿意與他人交流,就很難完成說服法官的任務。
就說服法官而言,辯護律師需要針對法官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如面對一位年輕的法官,辯護律師可以首先與其通過聊當下最為時尚的話題,拉近律師與法官的距離。當法官是一位接近退休年齡的人來說,就不能與其談時尚話題,談老法官對于法治的進步做出的貢獻,談老法官工作的辛苦與成績,可能更容易聊到一起。當法官對于辯護律師有一定的認識、一定的好感之后,說服法官才是有可能的。辯護律師說服法官絕對不是律師進到法官的辦公室后,直接說:我要說服你或者直接講其觀點。這種做法注定是難以成功的。只有通過一定的語言鋪墊,讓法官感受到與你交流有一定的基礎,才可能談到深層次的問題,才可能觸及說服法官的主題。
雖然律師們經常抱怨法官不認真聽取律師的意見,不采納辯護律師的辯護觀點,但對于這一問題仍然需要從兩方面思考:除了確實存在一些法官不重視辯護律師的意見外,還要考慮辯護律師的觀點是否都是正確的。如果辯護律師的觀點本身就存在問題,甚至是錯誤的觀點,法官采納辯護律師的觀點同樣是錯誤的。
因此,辯護律師的觀點的“正確性”是說服法官的關鍵。辯護律師不能指望法官支持自己錯誤的觀點,即便支持了,也是有害的。司法實踐中,許多問題其實是沒有標準答案的,或者說法官采納哪種觀點,往往取決于法官對于這方面知識的積累或者既往判決中的習慣性做法。比如,私分國有資產案件中,對于“國有資產”的理解就存在多種認識。有的人認為,只要是國有單位的財產,都屬于國有資產,只要私分,就構成犯罪;有的人則認為,只有國有單位依法取得或者依法營業(yè)獲得的財產才屬于國有資產,國有單位違法取得的財產就不屬于國有資產??梢哉f,對于這類問題,辯護律師的觀點很難說是正確的。那么,怎么解決說服法官過程中辯護觀點的“正確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導規(guī)則以及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大量的案例,可以成為支持辯護律師觀點“正確性”的根據(jù)。辯護律師可以根據(jù)辯護的需要,收集相關的案例提交給法官,讓案例幫助律師說服法官。這種情況下,就保證了辯護觀點的“正確性”。即使法官最終沒有采納辯護律師的觀點,法官也不會否定辯護律師依法辯護的過程。
辯護律師的觀點不僅要具有“正確性”,還必須具有“專業(yè)性”。
這里的“專業(yè)性”指的是辯護律師在法官的常規(guī)認識之外提出專業(yè)的觀點,這種觀點不僅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往往還沒有受到重視。比如,司法解釋規(guī)定,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商品房或汽車的,差額部分構成受賄罪。但如何理解和掌握“明顯低于市場價”?司法解釋沒有給出答案。但司法案例有這方面的實踐。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3號:潘玉梅、陳寧受賄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1年12月20日發(fā)布)中,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擔任邁皋橋街道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南京某發(fā)展有限公司受讓金橋大廈項目減免100萬元費用提供幫助,并在購買對方開發(fā)的一處房產時接受該公司總經理許某某為其支付的房屋差價款和相關稅費61萬余元(房價含稅費121.0817萬元,潘支付60萬元)。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點之一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shù)額按照交易時當?shù)厥袌鰞r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計算被告人潘玉梅支付房款61萬余元和實際房款121.0817萬元之間的差額比例可知,其差額為50%。那么,辯護律師能不能以差額比例未達到50%的而提出不構成受賄的觀點呢?我認為完全可以,并且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為據(jù)。這樣的觀點是專業(yè)的,即使法官不采納,也不能否認辯護律師觀點的專業(yè)性。
辯護律師說服法官還應當有專業(yè)的方法。專業(yè)的方法就是拋開了一般說服他人的方法,采取適合法官這個高職權、高智商的群體的方法。比如,以指導案例去說服法官、影響法官,就是一種專業(yè)的方法。以專家的學術著作、論證意見說服法官,也是專業(yè)的方法。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也是專業(yè)的方法,也是說服法官的重要選項。
唯不能采用吃吃喝喝、唱唱跳跳的方法去說服法官。后者不是說服,而是拉法官下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