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勇故意傷害罪上訴案
[(2008)穗中刑一終字197號]
二審辯護意見提綱
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華韻馨穎律師事務所譚志平律師接受故意傷害案被告人曾志勇的委托,擔任其上訴審的辯護人。本律師經閱讀該案一審①《起訴書》、②《提起公訴案件證據目錄》及其中全部內容、③《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4)<<判決書>>等材料后,經分析認為,本案一審存在認定事實不清,審查分析核實證據不充足導致采信證據依據不足,審理程序不合法等嚴重問題。為此在二審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提綱):
一、 本案中認定被告人曾志勇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有其他被傷害事故和致死原因。
從該案材料分析,被告人曾志勇等與被害人班某之間在2007年1月10日晚發(fā)生過打斗的事實是可以確定的。但是該案的問題是,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就一定是此次打斗所造成,是否還有其他非被告人的原因致被害人死亡呢?從現場證人班忠來和黃有稅(分別是被害人之弟和表弟)的證言可知,在事發(fā)當晚12點后被害人的出租屋內,發(fā)生了一起有七、八個人手拿鋼管、砍刀對被害人等進行傷害的事件,如果這一事件屬實,很顯然這不是本案被告人所為;如果這一事件不屬實,那么一審法院又在哪里對此事件進行了排除和否定呢?除此之外,據證人班忠炳陳述,本案事發(fā)三天后,被害人班某在沖涼時摔傷,那么被害人班某的此次自傷又何以證明不是本案被害人致死原因,而且又何以證明被害人班某的此次自傷就一定是被告人致傷后傷情發(fā)作所致?因此從現有材料看,被害人班某的致死原因就不能排除另外兩個事件引發(fā)的可能性。
二、 本案被一審判決采信的證據有下列三大問題:
1、一審判決書中陳述證人班忠來、李衛(wèi)斌、班忠炳、黃有稅的證言內容與公訴人提供的材料內容嚴重不符,原審判決書沒有對證人證言內容進行客觀的敘述,而是先入為主依案所需進行編造,而這樣的陳述證據內容是不符合本案事實和違背法律規(guī)定。
2、將本案的三個現場證人李衛(wèi)斌、班忠來、黃有稅的證言內容進行對比,可以發(fā)現,對于本案的傷害事故的發(fā)生有如下四個重大出入:①作案時間:李衛(wèi)斌陳述是晚上22點左右,這與被告人供述的時間是一致的;而班忠來、黃有稅均陳述是晚上12點及以后;②作案地點:李衛(wèi)斌陳述是電話超市門口,這與被告人的供述也是一致的;而班忠來陳述事發(fā)于被害人等的出租房內,黃有稅也作了類似的陳述,而否定了事發(fā)于電話超市門口;③作案人數:李衛(wèi)斌證實被告人與同伙共為四人,這與被告人供述是一致的;而班忠來與黃有稅等證實有八人之多;④作案工具:李衛(wèi)斌證言和被告人供述,均認為本案事發(fā)時被告人等人為徒手打斗,未持任何兇器;而班忠來、黃有稅等人均明確證實,作案人手持鋼管和砍刀。綜合上述疑點,結合被告人尸檢報告中傷勢之重及頭部有多處疤痕的事實,可以說不排除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是因另一次未予查實的惡斗后所造成。
3、根據刑訴法規(guī)定,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調查核實。對于上述明顯存在嚴重疑問的證據,并未予調查核實。何來“查證屬實“之說?
三、 根據刑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條之規(guī)定,因為本案證言疑點太大,本案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質詢。但是一審法院卻既未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也未進行休庭后調查核實,對于這樣一起人命關天的大案,如此簡單處理是否過于草率?因此一審判決在程序上是有問題的。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該案有重大疑點而未能排除,一審判決可能是錯誤的。為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使案情能真正水落石出,還各方當事人一個公道公正,本律師鄭重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本案,進行現場調查,或者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此致
敬禮
辯護律師:譚志平
電 話:13926497529時 間: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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