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提起行政抗訴申請書
請求提起行政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xx瑤族自治縣大布鎮(zhèn)埕頭村村民委員會廟背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xx,組長。
申請人:xx瑤族自治縣大布鎮(zhèn)埕頭村村民委員會長塝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xx,組長。
申請人:xx瑤族自治縣大布鎮(zhèn)埕頭村村民委員會橋背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xx,組長。
被申請人:xx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鄧xx,縣長。
第三人:xx瑤族自治縣大布鎮(zhèn)白坑村民委員會理沖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歐xx,組長。
第三人:xx瑤族自治縣大布鎮(zhèn)白坑村民委員會折橋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陳xx,組長。
申請抗訴的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對廣東省xx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訴訟案進行審判監(jiān)督,并提起抗訴。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該案原判決,并改判撤銷被告xx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2003年5月21日乳府(200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
申請抗訴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xx瑤族自治縣大布鎮(zhèn)埕頭村村民委員會廟背村民小組、xx瑤族自治縣大布鎮(zhèn)埕頭村村民委員會長塝村民小組、xx瑤族自治縣大布鎮(zhèn)埕頭村村民委員會橋背村民小組及其全體村民長期以來對廣東省xx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強烈不服。認為該判決完全違背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當時特殊復雜的社會背景和官場腐敗的壓力下,法院沒有依法貫徹獨立審判的原則,屈從于壓力,在事實認定,證據(jù)審查,法律適用上存在嚴重錯誤,作出了錯誤的判決。該錯誤判決,直接導致了時至今日長達十年的我方村民與相對方村民的對立,沖突和械斗,至今無法也不可能平息。為糾正錯誤,正本清源,回歸歷史本來面目,上述各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zhí)崞鹂乖V,懇請人民檢察院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申請人的具體申請抗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對該案的基本事實審査和認定錯誤。
該案的關鍵焦點是——申請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范圍與第三人理沖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理沖公山"的四至范圍,是否存在"交叉重疊",是否屬于"爭議范圍",對此,原判作出了肯定的確認(見判決書第7頁第二段和判決書第8頁倒數(shù)第10-8行)。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實是-上述申請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范圍與第三人理沖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理沖公山"的四至范圍,并不存在如判決書所述的"交叉重疊",也不屬于"爭議范圍",這在當?shù)貙儆诠氖聦?。被申請人xx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2003年5月21日乳府(200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書認定上述兩證兩山存在"爭議范圍",依據(jù)不足,而且明顯是違法行政的產(chǎn)物。其理由是:(1),上述申請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范圍與第三人理沖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的四至范圍,該證書上均有明確的地名記載,這些地名是歷史形成的,無以篡改的,而且上述證書中均記載有當時發(fā)證時負責登記人和校對人,這些人當時都還健在,相關歷史檔案中和國土局都有對上述地名的記載,按道理,核實上述兩證的四至范圍的地名并進而判斷上述兩山是否"交叉重疊"并不難。但是xx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定程序嚴格審查,而是僅讓雙方幾個不具任何授權的村民在村民看不懂的地形圖上簽字確認"雙方爭議范圍"。上述認定“爭議范圍”的方式、程序非常草率,且不合法。(其中申請人方的三人中兩人年近八十,根本看不懂地圖)而且事后在庭審時他們對此作了否定。(2)上述申請人中三村民在2002年7月4日在“爭議范圍確認圖”上的簽名確認不具有合法性,因為該三人并不具有任何代表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他們既不是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請人的授權代理人,他們的簽字確認并不具備任何合法性,更不能被認定為申請人對“爭議范圍”的確認。(3)上述申請人中黃洪泰等三村民從未在任何程序中確認簽名的真實性,而且在庭審中黃洪泰對上述證據(jù)進行了否認。(4)第三人對“爭議范圍”的確認,竟然沒有任何申請人的任何人在場,就被草率認定。
二、原判決對證據(jù)的審查認定違背法律規(guī)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痹诒景竿徶?,對于認定本案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jù),也是唯一證據(jù)——雙方對山林“爭議范圍”的確認,僅憑雙方幾個村民在地圖上的簽名(見被告證據(jù)2)即予認可。但是上述證據(jù)在法庭并未進行充分的舉證、質(zhì)證,相關簽名人員并未出庭證實簽名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且上述證據(jù)在法庭中申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了異議。因此,上述證據(jù)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原判決對上述證據(jù)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jù),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
三、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xx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在乳府【200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書》中和xx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200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均引用了國務院林業(yè)部第10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作為裁決本案的法律依據(jù),是適用法律錯誤的。因為本案并非該條規(guī)定適用的情形,而應適用上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進行裁決。因為本案爭議雙方的權屬證明是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
四、本申請抗訴案中,申請人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
(1)在2014年5月申請人獲得了B4400452563號《林權證》,證明了申請人長塝村在“牛巖”擁有林權(該范圍現(xiàn)被判決劃歸第三人);
(2)2012年4月5日,申請人長塝村從縣檔案館查得乳林證字第002621號,證實申請人擁有該證范圍內(nèi)的山林(現(xiàn)被判決劃歸第三人)。
(3)申請人于2014年6月在縣國土局查得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村疆域圖(彩色),該圖清楚顯示被法院判決劃歸第三人的山林地范圍在申請人的行政村疆域內(nèi)。證明法院的判決與國土部門確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圍完全沖突,導致更改了國家制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圍。
綜上所述,xx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在認定事實,審查認定證據(jù)和適用法律上都違背了法律規(guī)定,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基層平民百姓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糾紛和隱患,維護真正的長治久安,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糾錯,依法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申請人全體村民將世世代代感激人民檢察院的公正執(zhí)法。
此致
廣東省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