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者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者同。
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
非原創(原創)時間:2015-01-16閱讀數: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者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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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北京-北京用戶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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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很有負責心,能夠客觀分析問題 ,給我解決方法,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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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他的聯系方式啊,您能提供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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